江川法院张某某与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,被执行人王某某居住在通海县辖区内,江川法院为执行本案,多次到通海县查找被执行人王某某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,但均未果。该案系异地执行,被执行人王某某利用人在异地不方便查找的优势规避执行,为此,江川县人民法院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,但效果均不明显。
通海法院执行局知道此情况后,主动积极协助江川法院,通过多方查找,最终找到被执行人王某某,并对其作了大量细致的说服、教育工作,最终王某某认识到人民法院之间的执行工作是紧密联系的,再想利用异地优势以规避执行是行不通的,于是主动将执行款全部交到通海法院。随后,通海法院将收到的执行款项交给江川法院,并兑现给申请人,该案得以顺利执结。